欢迎访问等保测评网!

等保服务热线:18122425657

当前位置:主页 > 等保资讯 > 等保政策 >

广电总局公示《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报批稿

2021-06-24 11:42
6月2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示一项行业新标准报批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
 
该文件规定了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第一级到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适用于指导分等级的非涉密对象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说明中指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保护。
 
由于业务目标的不同、使用技术的不同、应用场景的不同等因素,不同的等级保护对象会以不同的形态出现,表现形式可能称之为基础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包含采用移动互联等技术的系统)、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平台/系统等。形态不同的等级保护对象面临的威胁有所不同,安全保护需求也会有所差异。为了便于实现对不同级别的和不同形态的等级保护对象的共性化和个性化保护,等级保护要求分为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
 
本文件针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系统提出了安全扩展要求,对于采用其他特殊技术或处于特殊应用场景的等级保护对象,应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安全风险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作为补充。
 
不同级别的等级保护对象应具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如下:
 
第一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免受来自个人的、拥有很少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关键资源损害,在自身遭到损害后,能够恢复部分功能。
 
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免受来自外部小型组织的、拥有少量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重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漏洞和处置安全事件,在自身遭到损害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恢复部分功能。
 
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免受来自外部有组织的团体、拥有较为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主要资源损害,能够及时发现、监测攻击行为和处置安全事件,在自身遭到损害后,能够较快恢复绝大部分功能。
 
第四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免受来自国家级别的、敌对组织的、拥有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资源损害,能够及时发现、监测发现攻击行为和安全事件,在自身遭到损害后,能够迅速恢复所有功能。